临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3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6〕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下称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 纳入考核的单位有(以下称各被考核单位,共30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业贸易管理服务中心、县文化局、县煤炭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文物旅游服务中心、县气象局、县农机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国土局、县公路段、县粮食局、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县物资总公司、县电力公司、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环保局、民政局、畜牧中心。
未纳入考核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 县长担任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位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称责任书),报县政府领导签发下达。
县长签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的责任书。
第八条 责任书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设立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街道)、各基层站所及有关乡直机关。
第十条 纳入考核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直接管理的下级单位和监管的中央驻晋、省属、市属、县属有关企业,并对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第十一条 各被考核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责任书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本年12月25日前报送县安委办。自评报告作为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县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以100分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本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和由县有关部门及其上级单位安排部署的本行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列入责任书中。
第十五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5分;受到县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2分。扣分依据为考核年度内下达的通报。
第十七条 各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一)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长输管道、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
(二)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事故瞒报、迟报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地方监管煤矿发生的事故,属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县煤炭局和煤矿所在地乡级政府实行否决,其他行业发生事故的,属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县有关部门和事故企业所在地乡级政府实行否决。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经县安委办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及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中。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综治办、县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先进集体占被考核单位比例为20%。县安委办对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下属机构、企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先进集体占被考核单位比例为20%。县安委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街道)、各乡直机关、基层站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纳入考核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的其他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