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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16年03月15日 08:5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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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别

编码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770120201XK000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八条

2.《建设项目职业

卫生“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51

令)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

?

职业健康股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务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未及时通知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许可

770120201XK000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1.《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65号令)第

三条、第五条

危化股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未及时送达文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许可

770120201XK0003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股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务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未及时送达备案或批复文件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行政许可审批

770120201FX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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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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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决

770120201CJ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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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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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1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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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2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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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3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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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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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5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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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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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7

向不具有本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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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8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09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0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1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2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第三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3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第三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4

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第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5

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第二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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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7

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第五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8

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第五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19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三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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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0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三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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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1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四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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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2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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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3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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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4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四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四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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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7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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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8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29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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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0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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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1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3号令)第三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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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2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3号令)第三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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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3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3号令)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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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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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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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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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7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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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8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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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39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0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1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第一、五款,第三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2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第一、五款,第三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3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第一、五款,第三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4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第一、五款,第三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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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5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第一、五款,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6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第一、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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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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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8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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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4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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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2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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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3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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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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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5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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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6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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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7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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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5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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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0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2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5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7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第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8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69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0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第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1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2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3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5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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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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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7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8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79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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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0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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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临县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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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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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3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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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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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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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6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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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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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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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89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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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二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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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1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二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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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2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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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3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4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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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5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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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6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临县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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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7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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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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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099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令)第二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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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0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五款、第三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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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五款、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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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五款、第三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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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3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4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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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5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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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6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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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7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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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8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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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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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0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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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1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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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2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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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4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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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5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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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6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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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7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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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8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第二条、第三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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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19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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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0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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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1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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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2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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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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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3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4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5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式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6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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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7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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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8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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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29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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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0

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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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1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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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2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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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3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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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4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5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6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7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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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8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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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39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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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0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未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围内避炮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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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1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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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2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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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3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得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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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4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系未安全带,未按规定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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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5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未按规定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6

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电气设备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7

发包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不全,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未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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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8

发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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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49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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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0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未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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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1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2

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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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3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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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4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发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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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6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7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8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59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0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1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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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4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5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6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7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分配职工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分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规定提取、使用以及挪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隐瞒事故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矿山事故的、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投产后擅自拆除或者废弃不用安全设施的新行政处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5修正)第三十三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8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矿山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5修正)第三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69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70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71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770120201CF

0172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1.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而未立案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未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未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未及时进行审批;违反程序进行处罚的。

4. 告知、执行阶段责任: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的;未按时下达处罚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

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征收

770120201ZS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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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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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770120201QZ

0001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非煤股、危化股、综合股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进行检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3. 违规审批,对不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予以同意;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770120201QZ

0002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危化股、职业健康股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进行检查;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3. 违规审批,对不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予以同意;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770120201QZ

0003

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七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非煤股、危化股、综合股、职业健康股

1. 执法人员或包企业监管人员未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整改情况进行进行检查;发现未整改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上报股室负责人。

2. 股室负责人未督促执法人员或包企业监管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未执行县局停产整改指令的重大隐患企业,未上报分管领导采取停止供电

等措施;

3. 违规审批,对不具备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的予以同意;

4. 停电或停供爆炸物品通知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相关部门;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770120201QZ

0004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91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危化股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进行检查;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3. 违规审批,对不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予以同意;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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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770120201QZ

0005

责令暂停导致职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第三项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非煤股、危化股、综合股、职业健康股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令

47号的规定进行检查; 采取封存、控制等强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3. 违规审批,对不具备封存、控制条件的予以同意;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确认

770120201QR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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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770120201GF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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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770120201JL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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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770120201JC

0001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职业健康股

1. 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依法应该检查的内容不检查或漏检;对应该立即整改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不在文书上体现;未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项目、复查时间和逾期未整改的后果;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卡等。

2. 对限期整改项目复查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对未完成整改项目不在复查文书上体现;刁难被检查单位,徇私谋利;复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 对未完成整改项目的复查文书未及时办理移送手续;对应该移送的复查文书私自扣押,故意隐瞒;刁难被检查单位,徇私谋利。

4. 未及时送达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2.对依法应该检查的内容不检查或漏检;3.对应该立即整改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4.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不在文书上体现;

5.对限期整改项目复查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6.对未完成整改项目不在复查文书上体现;

7.对未完成整改项目的复查文书未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8.对应该移送的复查文书私自扣押,故意隐瞒;

9.复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0.刁难被检查单位,徇私谋利。刁难被检查单位,徇私谋利。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检查

770120201JC

0002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临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非煤股、危化股、综合股、职业健康股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3. 执法检查计划执行不到位;执法不全面;对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申请立案调查处罚。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检查

770120201JC

0003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三十九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临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非煤股、危化股、综合股、职业健康股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3. 执法检查计划执行不到位;执法不全面;对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申请立案调查处罚。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检查

770120201JC

0004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第三十条

临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临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危化股、职业健康股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3. 执法检查计划执行不到位;执法不全面;对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申请立案调查处罚。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检查

770120201JC

0005

安全培训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

1. 未按要求执行县局年度、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接到举报或者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未进行调查。

2. 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未进行回避;执法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照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3. 执法检查计划执行不到位;执法不全面;对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申请立案调查处罚。

4. 执法文书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届满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包企业监管人员未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下达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未履行,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职业健康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通知企业领取。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申报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申报备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备案而没有备案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申报备案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申报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2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不予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验收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验收超时。

3. 违规验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验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验收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验收而没有验收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验收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受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3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78号令进行了修正)第九条、第十条

?

非煤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不予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验收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验收超时。

3. 违规验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验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验收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验收而没有验收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验收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受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预评价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

非煤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通知企业领取。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申报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申报备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备案而没有备案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申报备案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申报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5

民爆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非煤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不予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验收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验收超时。

3. 违规验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验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验收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验收而没有验收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验收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受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

临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通知企业领取。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应急预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应急预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应急预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应急预案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应急预案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应急预案备案、实施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7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初审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受理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受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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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第二条

职业健康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通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申报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申报备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备案而没有备案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申报备案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申报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09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现场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职业健康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通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申报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备案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申报备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应该进行备案而没有备案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申报备案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申报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10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九条、第十条

综合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

3. 违规审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不准予备案;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

4. 未及时送达吕梁县局文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准予;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安全问题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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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11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综合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

3. 违规审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不准予备案;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

4. 未及时送达吕梁县局文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准予;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安全问题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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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12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综合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

3. 违规审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不准予备案;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

4. 未及时送达吕梁县局文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准予;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安全问题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危化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并通知企业领取。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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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14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备案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第十八条第三款.

危化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 未及时出具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登记表》,并通知企业领取。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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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770120201QT

00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5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四款

危化股

1.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 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 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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