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暴雨、降雪、寒潮、道路结冰、大风、沙尘暴、高温、气象干旱、霜冻、雾、霾、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重污染等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省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或需要报请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能监办、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和中央电视台山西记者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主任由省气象局局长兼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职责
省指挥部统一组织全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和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指挥、协调、督促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气象灾害发展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省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牵头制定本行业相关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调动相关救援物资、装备等资源,协助受影响的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省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省级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大中专院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省公安厅负责妥善处置事发地各类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疏导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灾情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储备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政府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工作;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与气象部门协调配合,开展预报会商,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省环保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当因气象条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做好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及交通设施,保障公路通行,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林业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配合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加强对高火险地区和其他灾害性天气对林业生产生活影响的监控。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在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监测调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游客的紧急疏散和避险。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协助监管、指导广播、电视等机构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预测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协助监管做好广播、电视科普宣传和新闻报道。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气象灾害影响区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在做好灾害防御的同时,协调航空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预测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省指挥部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开展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组织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太原铁路局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等铁路运输工作。
山西能监办负责协调供电安全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建立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储备应急物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投保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山西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新华社山西分社、中央电视台山西记者站负责第一时间从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引导国际舆论。
2.2.4 灾害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省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联络、提供决策服务等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2.3.2 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成员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
主要职责:负责暴雨(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森林火险等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3.3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省军区。
成员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武警山西省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气象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4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
主要职责:负责整合、调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等赴灾区开展气象灾害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2.3.5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武警山西省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气象灾害事发地安全警戒,疏散、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6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能监办、山西保监局。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7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太原铁路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气象条件及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为气象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8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华社山西分社、中央电视台山西记者站。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省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4 专家咨询组
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水文、农业、林业、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2.5 应急指挥场所
在省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6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省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实到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灾害预警及防御机制
3.1 信息监测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等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2.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实时共享系统及紧急处置信息互联互通系统。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3.2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见附则8.1。
3.3.3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4 发布途径
利用新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报刊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乡镇、村(居)委会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当地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省气象局组织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本级指挥部报告;对可能达到一级、二级预警级别的,各市、县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指南,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并向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分级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综合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程度及严重性,省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并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会议,综合分析,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省指挥部,省指挥部组织会议,根据形势综合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一级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命令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署启动,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上级支持。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省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赴有关市、县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2.2 二级响应
二级应急响应命令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署启动,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省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赴有关市、县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3 三级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命令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签署启动,省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现场指导。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本市范围应急处置。省级各成员单位指导、协助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酌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赴有关市、县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2.4 四级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命令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签署启动,省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现场指导。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本市范围应急处置。省级各成员单位指导、协助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酌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市、县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分析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市、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行政区域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理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参考气象预警,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依据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级别,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预警行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做好防暴雨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协助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路段和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组织做好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等的防洪准备,加强巡查,遇有险情,及时组织抗洪抢险队伍排除险情,组织做好水产养殖业的安全防护工作,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洪水威胁的群众。
农业部门做好农业生产的监测预警、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指挥医疗卫生力量,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灾区环境消杀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防控、处置。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指导、援助。安监部门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与气象部门建立预警机制,联合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气象信息;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预防工作,督促直接监管的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旅游发展部门协助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进行游客的分流和疏散,指导旅游景区(点)做好受灾游客的救助工作。
机场、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暴雨预测预报信息,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水、电、气供应设施损坏。
4.3.2 降雪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在公路积雪路段减速慢行,协助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水利和农业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农作物、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灾害防御工作。
旅游发展部门协助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进行游客的分流和疏散,指导旅游景区(点)做好受灾游客的救助工作。
机场、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除冰扫雪,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或停开列车。
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及时掌握降雪冰冻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运行。
4.3.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综合分析和评估寒潮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3.4 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城市道路结冰情况,动员有关单位及时开展道路结冰清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途经公路结冰路段减速慢行,协助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路结冰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结冰清理工作。
旅游发展部门协助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进行游客的分流和疏散,指导旅游景区(点)做好受灾游客的救助工作。
机场、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或停开列车。
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及时掌握道路结冰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运行。
4.3.5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机场部门及时对航空器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系留。
4.3.6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机场、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沙尘暴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3.7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路面秩序维护、减速提示和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并在必要时实施;加强电力设备巡视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设备故障。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4.3.8 气象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民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9 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组织指导农民采取一定的防霜冻措施,做好灾害防御。
4.3.10 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分析,联合气象部门对大雾、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加强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机场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4.3.11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机场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4.4 应急值守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并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4.5 指挥与现场处置
各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省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实行省指挥部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灾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涉及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等方面的信息发布按国家相关规定发布。
4.7 应急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专家组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省指挥部决定终止省级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 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3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5.4 总结与提高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防灾应对工作水平。
5.5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畅通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队伍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6.2 财力保障
相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预备应急工作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应当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物资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7 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业常规培训,市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救援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组织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省气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8 附则
8.1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一级(红色)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已有8个以上县(市、区)日降雨量≥150毫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过去24小时已有10个以上县(市、区)日降雪量≥20毫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雨。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1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20℃以上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
(4)气象干旱:50个以上县(市、区)已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5)霾:过去24小时有5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将继续持续重度霾。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各市的处置能力,需要由省级组织处置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二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二级(橙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有8个以上县(市、区)出现≥100毫米降雨;或已有3个以上县出现≥150毫米降雨,或已有5个以上县出现≥100毫米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20毫米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10个以上县出现≥15毫米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
(4)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有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大风天气。
(5)气象干旱:30个以上县(市、区)已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6)霜冻(包括秋季初霜冻和春季终霜冻,下同):预计未来24小时50个县(市、区)将出现霜冻天气,且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生产将产生严重影响。
(7)霾:过去24小时有5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中度霾,且至少有40个县已出现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将持续重度霾。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三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三级(黄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有5个以上县(市、区)出现≥100毫米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10个以上县出现≥50毫米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10毫米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10个以上县出现≥5毫米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4)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60个以上县(市、区)将持续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5)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有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7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大风天气。
(6)沙尘暴:预计未来12小时5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高温:过去48小时30个以上县(市、区)已出现最高气温≥37℃,且有5个县出现最高气温≥40℃,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8)气象干旱:50个以上县(市、区)已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9)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40个县(市、区)将出现霜冻天气,且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3℃以下,对农业生产将产生严重影响。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霾:过去24小时有5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中度霾,且至少有30个县(市、区)已出现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将持续重度霾。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四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四级(蓝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50毫米降雨;或者已有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50毫米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降雨仍将持续。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5毫米降雪;或者已有1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5毫米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降雪仍将持续。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4)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40个以上县(市、区)将持续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5)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有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5-6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大风天气。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1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高温:过去48小时20个以上县(市、区)已出现最高气温≥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8)干旱:30个以上县(市、区)已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9)霜冻:
预计未来24小时30个县(市、区)将出现霜冻天气,且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生产将产生严重影响。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霾:过去24小时有50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中度霾,且至少有20个县已出现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将持续重度霾。
(12)雷电:预计未来12小时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烈雷电天气,或已经造成重大雷电灾害,未来雷电活动仍将持续。
(13)冰雹:预计未来6小时1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强冰雹天气,或已出现。
(1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
暴雨 |
降雪 |
寒潮 |
道路结冰 |
大风 |
沙尘暴 |
高温 |
气象干旱 |
霜冻 |
雾 |
霾 |
雷电 |
冰雹 |
一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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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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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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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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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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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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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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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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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5 多种灾害预警
各地要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分析评估基础上,制定本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降雪是指雪花、冰晶、冰粒等固体降落到地面形成积雪覆盖的现象,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指在寒冷条件下的降雪(雨)天气过程中或过程后、路面出现结冰的现象,可能对交通和出行造成影响。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气象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可能会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林业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