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提高全省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全省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省内有感地震事件、出现地震谣传事件和毗邻省区发生6.5级以上、国内发生7.0级以上且对我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
1.4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省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以本预案为核心,包括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和省直其他单位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地震应急预案,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等。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分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省抗震救灾工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省抗震救灾工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一个行政区域内,如有特殊情况,视事发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需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直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自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启动一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
启动二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担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担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实行AB角负责制,A角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B角为各部门日常分管负责人。实施一、二级地震应急响应时,A角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B角负责落实省直各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任务。
3.2 指挥部职责
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组织有关设区的市、县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派出现场指挥部、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3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副局长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有关专家、省地震局相关人员。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并落实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技术、后勤等提供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省军区。
组成部门:武警山西总队、省公安厅、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团省委、省地震局。
分组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划分责任边界,调配救援队伍及相关救援机械与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空运、空投工作。
牵头部门职责: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晋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援;负责调动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二队实施抢险救援;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武警山西总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省公安厅负责调动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一队实施抢险救援。省煤炭厅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省安监局负责调动非煤矿山、危化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团省委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好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与调配。省地震局负责提出地震救援队伍救援现场的灾情和安全判定及救援处置方案,协助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
(2)群众生活保障与涉外、涉台组
牵头部门:省民政厅。
组成部门: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红十字会、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山西保监局、省台办。
分组职责: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机构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涉台事务。
牵头部门职责:省民政厅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救助,调拨并分配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物资和资金,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通过民政系统捐赠款物,协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省监察厅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筹集、管理,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监测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应情况,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省审计厅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省外事侨务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省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质量监管。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省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和组织调运、供应。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的物资和资金。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品检验检疫。太原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通关手续。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省台办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台湾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组成部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负责整合、调配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妥善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牵头部门职责:省卫生厅负责综合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灾区消杀防疫、饮用水安全监测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巡回医疗队,向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省经信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储备、调拨供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灾区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省农业厅负责综合协调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餐饮服务食品的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医疗防疫并做好相关动员、引导、管理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组成部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国防科工办、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民航山西空管分局、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
分组职责:负责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组织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负责帮助群众抓紧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牵头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本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工作,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协调各部门积极推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其他部门职责:省经信委会同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核实工业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制订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政府采购,并对省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运所需资金予以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保障生产恢复过程中劳资关系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抢、排险工作,指导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辟公路救灾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抢、排险。省农业厅负责农业生产自救,核实受损情况,指导制订农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落实农业生产恢复措施。省商务厅负责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订恢复经营方案,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省安监局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落实。省文物局负责辖区内重点文物抢救和保护。省人防办负责组织特殊工程抢、排险。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提供民用机场保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太原铁路局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省电力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辖区内抗震救灾和生活、生产用电,保障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负责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山西银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恢复正常营业秩序,为恢复生产提供资金服务与支持。山西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业快速恢复正常业务秩序。
(5)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部门:省安监局。
组成部门: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山西煤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与处置由地震引发的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牵头部门职责: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指导灾区企业开展次生灾害抢、排险工作;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负责组织受灾煤炭企业的紧急救援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监管企业受灾企业次生灾害抢、排险。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紧急救援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军工系统和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救灾。
(6)震情与灾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省地震局。
组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
分组职责: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密切监视灾区天气变化,及时提供灾区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牵头部门职责: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省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次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省环保厅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预报。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
(7)社会治安组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组成部门:武警山西总队、省司法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牵头部门职责: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订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通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绿色通道,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制定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武警山西总队负责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省司法厅负责监狱、劳教等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各银行、证券等金融监管单位要协助做好本单位警戒。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部门:省地震局。
组成部门: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分组职责: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牵头部门职责:省地震局负责灾区震害损失评估;省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省民政厅负责震害损失调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灾情航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9)新闻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地震局、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山西广播电视台。
分组职责:确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及时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
牵头部门职责: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震信息,组织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社会、网上舆情监控,组织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拟定地震应急宣传资料;负责制订本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心理咨询、宣传教育。省民政厅负责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开展自然灾害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的知识宣传。省文化厅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地震应急宣传。省地震局负责适时公告震情动态及震后工作情况,提供地震基础资料,开展地震知识宣传,及时处置地震谣言。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山西广播电视台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
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时,设区的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信息报送
4.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在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正式测定,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震感程度、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及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收集、研判灾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信息发布和报道
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省地震局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适时公告震情动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宣传报道组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信息平台等,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5.1.1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事发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1)启动应急响应,设区的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2)向社会公告震情信息。
(3)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基层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对受损路段抢险保通,组织基层通信、电力应急抢险保障队伍对受损光缆、电网进行抢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治安。
(5)对可能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6)紧急征用、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7)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确定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设立地点。
5.1.2 省直部门应急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快速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抢险保障等队伍和物资各项准备,并派出第一梯队,抢救生命,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
5.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5.1.3.1 应急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接到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后,迅速赶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1)响应条件:接到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本地震感强烈、且有大量房屋倒塌现象。
响应手机短信群发约定:一级应急响应为“11111”,二级应急响应为“22222”。
(2)指挥部地点:省抗震救灾指挥大厅(省地震局九楼)。
(3)指挥部备用地点:省政府会议室、省军区作战指挥大厅。
(4)时限要求: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
5.1.3.2 指挥与协调
(1)省地震局、有关部门、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震情灾情、应急响应行动情况汇报。
(2)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3)派出现场指挥部。
(4)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采取特别管制限制措施。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日。
(5)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6)派遣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开展道路抢通、交通疏导,视情实施交通管制;派遣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队伍,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医院等重要场所的应急通信和供电;派出重点工程抢险和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对受到破坏的设施开展快速抢修。
(7)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8)按照各部门职责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9)部署灾民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根据需要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
(10)视灾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队伍和物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国际和省外救援力量,相关主管部门对口接洽、配合;统一管理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事发地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调用本市救援力量。
(11)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12)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3)组织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4)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失踪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协调国内外地震考察、新闻采访等有关事宜。
5.1.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以及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5.1.5 善后处置
履行抗震救灾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遭受损失情况,对地震灾害事件中伤亡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援助;责成同级民政、建设、地震、国土等部门制订和落实灾民过渡性安置方案;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因地震救灾需要而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1.6 应急响应调查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有相应事权的人民政府要对本次地震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认真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
5.2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通报震情灾情情况,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视灾情和事发地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请求提出对口支援或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并组织协调落实。
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宣传、共青团等部门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4 避难场所保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其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馆、机场、车站、高层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 基础设施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地震应急时的正常运行。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对
8.1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要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执行。
8.1.1 舆情监控
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负责地震谣传等社会舆情网络、电话、短信传播的监控。省地震局将收集到的舆情及应对建议,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通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8.1.2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省内1个县级行政区域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省地震局和地震谣传发生地设区的市地震局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省内设区的市有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处置工作。省地震局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出现地震谣传事件,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共同配合进行应对,地震谣传事发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处置工作。省委宣传部正确引导新闻舆论,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新闻发布。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警力劝阻、疏散聚集在户外公共场所的社会公众,加强社会监控,并依法处置地震谣传制造者、传播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对地震谣传的手机短信发布工作。省地震局负责拟定平息通告,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信息,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8.2 有感地震应对
省内发生3.0-3.9级有感地震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震区县级地震局拟定平息公告,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信息,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省地震局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震情灾情,并通报相关部门,适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事发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8.3 毗邻地震灾害事件应对
毗邻省区发生6.5级以上、国内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并对我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时,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对工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设区的市、县级地震应急预案,经上一级防震减灾领导组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上一级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或修订各自地震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省直其他部门和全省一类特大型工业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并报当地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大中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馆、机场、车站、高层写字楼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按其归属报批,并报当地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随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调整,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对地震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日常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9.2 预案检查
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全省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各行业、各单位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9.3 责任和奖励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地震应急工作和应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应急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修订并负责解释。
9.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