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2]25号
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主体企业、各煤矿:
《临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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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增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保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实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发〔2008〕21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监总应急〔2006〕2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1〕98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在充分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临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和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煤矿事故灾难。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煤矿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煤矿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县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发生地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和搞好指导。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并加强演练。
3.自救互救,安全救援。事故发生初期,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并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线路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安全。
4.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临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县煤炭局等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临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和各煤矿企业组成,成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组织指挥体系。
1.指挥部:是救援工作的指挥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主管煤炭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县煤炭局局长任第二副指挥长,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任第三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煤炭局、县委宣传部、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总工会、广播电视总台、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综合管理协调机构。平时设在县煤炭局监控中心,该中心是全县煤矿的安全生产指挥调度中心、重特大险情(事故)的救援指挥中心和视频化安全监控中心。由县煤炭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煤矿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险情)发生地。
3.指挥部专家组: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建议。平时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发生险情事故时设在事故现场。平时负责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为专家组提供服务,定期与专家组沟通研究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事故发生时为指挥部的事故抢险提供决策建议。临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队长、事故发生煤矿总工程师和“六职”矿长为专家组成员,县煤炭局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任组长。
4.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现场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
(1)办公室。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政令和工作纪律监察;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抢险组。由县煤炭局牵头,公安局、供电公司、临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等有关单位和临时抽调的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指挥部确定至少2名有实战经验和指挥能力的专家任组长,1人就位,1人后备。临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险组后备组长,在指挥部没有确定其他人选前,自动补位为抢险组长。抢险组负责抢救方案的执行、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安全保护。
(3)后勤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生地乡(镇)牵头,县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及煤矿企业专业人员参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和资金、物资保障。
(4)医疗组。由县政府主管医药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牵头,县急救中心、各医院、中心血库、疾控中心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开展现场急救、转移治疗,以及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保卫组。由县政府主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牵头,武警、驻军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等工作。
(6)善后组。由县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乡(镇)牵头,县公安、民政、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参加,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主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煤炭、公安和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早期调查取证,确定相关人员责任,保全证据。
(二)组织体制。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绝对服从上级命令的军事化领导体制。各专业组、专家组、副指挥长服从指挥长。当指挥长不在时,现场人员顺序服从第一、第二、第三副指挥长的指挥。指挥长有权指定某一副指挥长或委托任何合适人员代行职务。
指挥部各项职务任命从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时自动发生法律效力,至指挥长宣布抢险工作结束后终止,届时指挥部各临时职务权力义务自行解除。各任职人员在应急救援机制启动后不能主动积极履行职责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被指挥长临时任命的领导职务人员一经指挥长任命即具有法律效力,参与抢险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其在职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命令,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煤矿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组成政令督查小组,对在抢险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员依法予以党政纪处分。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煤矿事故预防。县煤炭局、“五人监管小组”及各涉煤乡(镇)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煤矿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对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二)事故报告。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要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和县煤炭局监控中心(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0358—4426236,)。事故发生地乡(镇)乡(镇)长和煤炭局局长可初步决定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等级,采取初步措施,并及时报告指挥长。
(三)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一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四级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办公室按指挥长指示并依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遇险人数、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矿井安全评价等级、持证情况、简要经过、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报告由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方式书面上报。时间特别紧急的,可先行口头上报,然后迅速书面上报。
(四)事故跟踪。煤矿事故发生后,及时跟踪报告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五)预警行动。各乡(镇、区)、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六)信息发布。所有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对社会和媒体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煤矿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和七个专业组,立即奔赴事故险情现场展开救援行动。指挥长因故不能到事故现场的,可以临时委托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二)指挥和协调。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提供增援和保障。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提供决策建议。有关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发煤矿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三)紧急处置。现场抢救主要依靠本市应急救援力量。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和所在乡(镇)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救援实行全县人力、物力和资源共享,指挥部可以向全县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征用通知由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决定,并做好记录,事后根据性质和情况支付费用。
(四)确定施救方案。现场救援指挥部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后,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之前开展救援的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做好施救准备并实施救援。
1.“一通三防”(“一通”即矿山有完善的通风系统;“三防”即防煤尘、防火、防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及对井下巷道、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制定井下抢险营救方案。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救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救。矿山救护队配带救护设备侦察事故现场,确定具体抢救方案。恢复井下通风、巷道支护的有关设施设备,在确认不会扩大事故的前提下,恢复井下通风。
2.水害事故:发生水害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并根据井下实际开采情况及人员分布情况,分析研究是否有生存气室或其它生存条件的可能。按照事故抢救原则,若可能存在上述条件的,要制定井下重点区域排水方案及地面采取打钻孔补风营救方案,安排有关测量人员在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找出地面钻孔的准确位置,开展地面实地测量,调集水泵、排水管、抽排水设施,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和恢复通信联络,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建立通信联络。同时,指挥部制定抢救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险。
3.顶板事故:发生顶板事故后,迅速调集钻机、钢管、掘进及支护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建立通信联络。
4.其它事故:发生坍塌事故的,要调集挖掘机、吊车、钢钎等设备。发生地面火灾事故的,要准备沙袋、堵板等隔火设备。发生重大提升事故的,首先确定事故部位。如主井发生事故,人员应从副井撤离;如绞车坡(上山或下山)发生事故,人员应从另一条绞车坡撤离。
(五)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救援人员根据需要配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实施抢救。由现场抢险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调查组人员应参与全部抢救过程,在抢救行动开始时即开展工作。如遇大面积停电,要尽快打开井口防爆门,形成自然通风,从井口梯子间撤离人员。
(七)医疗救护。由医疗组负责组织对伤员开展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八)通讯电力保障。后勤保障组协同通信、供电等部门,根据需要做好通信畅通和电力保障。指挥部办公室须安装两部电话、两部传真和若干移动通讯设备。
(九)治安保卫。由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证救援行动正常开展。
(十)结束救援。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指挥长签署命令,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撤离现场。如遇险人员确无生还希望,同时抢救工作遭遇不可克服困难并对抢险人员造成严重安全威胁,实施抢救无意义时,指挥长应向上级请示后再签署结束救援行动命令。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
(二)根据事故级别,由事故调查组责成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善后组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二)保险给付。煤矿事故发生后,各类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社会救助。由指挥部办公室监督,县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社会、个人、国外机构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使用。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保障。煤矿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全县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县矿山救护队要强化实战演练和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煤矿的矿井通风图和避灾路线图,经常到煤矿了解情况,交换图纸,为煤矿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保质完成救援任务。
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高度重视救护队建设。县财政局、煤炭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保障矿山救护队的人员、物资、经费和装备。各煤矿企业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救护费。同时,根据国家有关“矿山救护队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招请矿山救护队的单位要按规定支付费用。
(二)培训和演习。各煤矿企业要培训煤矿工人,使其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煤矿工人自救互救能力。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及时总结。
(三)救援技术支持。成立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
(四)资金保障。煤矿企业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必要时,由县政府动用煤矿企业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应急救援保障,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发生事故企业追偿全部或部分资金。
八、工作总结
对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以及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九、预案的解释、修改和实施
(一)本预案由县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指挥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条款要交由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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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煤矿? 事故? 预案? 通知
报:市政府办公厅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张建国县长、各副县长(助理)、办公室各主任。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