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8〕26号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县直部门:
《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4月30日4时57分,离石区枣林乡彩家庄村南沟发生黄土崩塌地质灾害,造成我县吕梁晋源陶瓷粘土有限公司工人及部分家属租赁的3间半房屋被掩埋,导致9人遇难。
为吸取4.30黄土崩塌事件教训,加强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和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防超层越界开采,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安办发〔2018〕30号)精神,制定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县安监、国土、水利、环保、人社、公安、消防、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行动。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 长:李双会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白旭平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赵成杰 县政府副县长
李晓春 县政府副县长
郝振杰 县政府党组成员
任 飚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高永胜 县安监局局长
孙有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建军 县环保局局长
张振玉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犁青 县水利局局长
程 琦 县消防大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高永胜兼任,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督查、情况收集、汇总、通报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8年5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三、专项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全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厂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非煤矿山企业厂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潜在的的各类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价,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为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据。评估报告经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并抄送县安监局。按照评估报告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对可能引发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违章建筑、违法施工,对高陡边坡下的建设生产活动及临时厂地、办公楼、职工宿舍和其他生产区进行重点整治。
(二)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厂区内的非阻燃彩钢瓦房和建筑危房一律拆除,阻燃彩钢瓦房安装、配备消防设施,由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施验收意见。
(三)开展规范矿山开采行为专项行动。依据矿山年度资源核查报告,提供实测开采平面图(工程建设进度图),由国土资源局根据现状开采范围确定企业是否超层越界,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根据资源赋存和设计能力情况,企业制定年度开采(建设)计划,报县安监局备案,县安监局按年度开采(建设)计划实行安全监管,严格打击以建代采等违法建设行为。
(四)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根据备案的矿山企业年度开采(建设)计划核算工程量,核算确定火工品用量,由企业制定火工品用量计划,县公安局根据开采(建设)工程量严格审批把关火工品的用量。严厉打击违规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和水土保持专项行动。涉及河道行洪安全的矿山企业按要求对矿区及周边范围进行防洪评价,对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评价报告报县水利局备案并抄送县安监局;所有矿山企业按照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据方案要求进行治理。
(六)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专项行动。根据年度开采(建设)计划核定作业人数,控制地下矿山企业下井作业人员不超安全设施设计核定的井下作业人数。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防范各类用工风险,依法纠正和处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非煤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完善环评手续和落实环境治理措施,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各项防治措施,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
(八)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管理方面重点整治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兼职等内容;现场方面重点整治地下矿山通风、提升运输、顶板、防治水、防灭火、爆破、“六大系统”和露天矿山采剥、车间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
五、部门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厂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评审备案工作。加强矿山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煤矿山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非煤矿山开采现状范围进行实测后,并出具是否超层越界书面技术报告。
(二)县公安局负责打击违规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批复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按要求审核批供火工品。
(三)县消防大队负责督查企业开展职工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取缔厂区内的非阻燃彩钢瓦房,对符合要求的阻燃彩钢瓦房督促企业安装消防设施,并组织消防设施验收。
(四)县水利局负责督查涉及河道行洪安全的非煤矿山企业防洪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对矿区防洪评价报告和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督查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督查企业完善环评手续和落实环境治理各项措施。
(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查非煤矿山企业依法用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防范各类用工风险,依法纠正和处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县安监局负责督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击以建代采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属地职责,做好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六、工作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的方式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整,部门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巩固总结。
(一)企业自查自整(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内容,认真排查存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将各类自查结果及时报送各涉及部门。
(二)部门监督落实。(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全面排查企业在各所属领域内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跟踪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各类工作。根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三)专项整治巩固总结。(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根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企业和各部门认真组织回头看,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要求,做好总结,专项整治结束后各部门按照以上明确的分工职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有关乡(镇)、有关县直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高度重视此次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细化措
施,落实资金,压实责任,务求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矿山安全基础管理起到实效。
二是严格执法。各部门对所属领域专项整治负责,要全力配合,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自查自整,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处理;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是严明纪律。凡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工作不细、降低整治标准、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未能整治或引发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按时报告。各部门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做好总结汇报。每月20日前将各自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上报领导组办公室,10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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