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度注册、补发更换执业证的初审
2018年05月08日 03:47:00
来源:临县司法局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清单表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度注册、补发更换执业证的初审 | |||||||
受理部门 | 临县司法局 基层股 | 权利编号 | 73634798-X-QT-0007 | ||||
权利类型 | 其他权力 | 服务对象 | 法律服务工作者 | 法定时间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临县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4580062 | 监督电话 | 0358-4580062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法定依据 | 可供下载表格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当事人申请→区司法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批 | 免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附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