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矿区范围
1、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申请。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3、新立矿山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需提交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需提交经评审的地质报告。4、采矿权范围核查表。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工商部门)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探矿权转采矿权,提交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提交成交确认书、价款合同和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复印件。7、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意见。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采矿权新立
1、企业采矿权新立申请。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5、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备案及批复;6、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原件)及公开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7、申请煤矿采矿登记的,需提交依法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发改委、煤炭行业主管部门)。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9、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意见。10、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采矿权变更
1、企业采矿权变更申请。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年检合格证复印件。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6、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备案及批复。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8、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9、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意见。10、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采矿权延续
1、企业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年检合格证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矿山企业,提供近三年经评审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其他的矿山企业提供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7、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8、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9、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意见。10、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采矿权转让
1、转让申请报告。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6、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矿山企业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和矿山所在地的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以生产许可证或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依据的证明)。7、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还需提供投产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或受让人为全资子公司(不受投产满五年的限制)的证明材料。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9、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
10、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价款缴纳合同书和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11、采矿权价款原则上要在转让前处置完毕。经受让人同意,转让人在申请转让时可以与受让人签订剩余价款处置方案,待领取转让批复时,提供受让人与原价款缴纳合同签订机关重新签订的价款合同。
12、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3、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4、受让人的资信和资质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款证明以及其他印证资料)。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1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原件。
17、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经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签证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18、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签证转让合同签订和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文件原件(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供)。
19、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意见。
20、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采矿权注销
1、企业申请。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5、闭坑地质报告和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凭证。6、关闭矿山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证明。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