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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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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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为企业申请,危化股受理,现场核查,审批股资料核查,审批股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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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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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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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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