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县大民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的公示
2018年08月01日 09:23:00
来源:临县林业局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临县林业局决定给子临县大民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县支行(账号:050901812902643234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林业局或者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县林业局
2018年7月30日